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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市**镇**村**路**排**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2M3K3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体内乙醇含量为:172.632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市**镇**村**路**排**号,电话152327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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