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沧州市**小区,打工。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该案交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晚8时30分许, 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别克小型轿车(冀J*****)沿沧州市天成明月洲东西区中间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一辆马自达轿车(冀J*****)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0.20mg/100ml。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3.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子华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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