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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望都县**村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望都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72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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