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镇**村**区**号,住本村,务农。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轻型栏板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望都县**村路口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望都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72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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