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4 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A****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口**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扣查,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13.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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