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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郑口镇信誉家园东门口南北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广交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故城县公安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8.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

4.​ 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 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厚宁

  2020年7月13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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