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由张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张某某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G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北县新车站路段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毫克/100毫升,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90mg/100ml,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20时许,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G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库大道隆兴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毫克/100毫升,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渠振兴
检察官:宋 梅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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