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巨某某**镇**村**号,务农。曾因酒驾于2019年8月2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于当天晚上8时许驾驶一辆白色鸿日牌电动四轮车(乘车人田某某),从巨某某老车间铜锅涮饭店出发,沿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迎宾街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等;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洪力
检察官助理:徐成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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