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楼**楼**门**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苏KE****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防道口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182.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警八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巍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唐山市路北区**道**楼**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3157****;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单行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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