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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号,现住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5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卢龙县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卢龙县田庄子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杨某某驾驶的冀C*****解放牌大型汽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张某某、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卢龙县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先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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