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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6211975********,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2015年7月30日被满城县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3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黄色大众牌普通小型客车,沿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隆兴路交叉北处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01毫克/100毫升。后由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网查询、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血液检测报告、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9308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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