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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22197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2019年6月29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被拘留,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父亲名下的冀F*****大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妻子田某某开办的幼儿园中26名学生和一名老师送学生回家,当车行驶出幼儿园300米左右时,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额定乘员为14人,实际乘员28人,超过额定乘员100%,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定市清苑区教育和体育局、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霍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时的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海滨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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