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二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6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2号牌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消防队路口东,与前方同向梁某某驾驶的辽A****6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在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74.92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梁某某无责任。2020年9月1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梁某某谅解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抽取血样过程照片;
2.书证:张某某、梁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张某某、梁某某的行驶证复印件,张某某、梁某某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由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故依据上述情节、结合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能缴纳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否则建议在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对其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桂秋
检察官助理:苏小桐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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