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汾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某某区,住山西省汾阳市某某村某某巷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汾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晋JTK***#黑色丰田牌汉兰达车,在青银高速快到某某服务区路段处停靠,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汾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钧
检察官助理:郭亮辉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汾阳市某某村某某巷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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