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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镇**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阜宁县**镇**路西侧路段发生单方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74.4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录像及张某某抽血情况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晶

2020年3月26日

检察官助理:刘 林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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