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G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圣湖路大圣湖南侧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85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