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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DH****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海路匝道口下高架,与前方王某甲驾驶的苏C0****号出租车发生刮蹭事故,致两车受损,其后被交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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