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85********,汉族,初中文化,****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徐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DH****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徐州市三环东路高架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徐海路匝道口下高架,与前方王某甲驾驶的苏C0****号出租车发生刮蹭事故,致两车受损,其后被交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6.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琦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鼓楼区**路****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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