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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张某某,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冷暖设备安装店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交强险的车牌号为苏A2****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雨花台区王家坝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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