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大学文化,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山东省费县,户籍地:山东省费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Q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某某玄武大道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呼气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燕
检察官助理 杨晓磊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联系方式:1885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