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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苏CP****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河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县河滨路酒厂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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