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31日22时许,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登县城关镇团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希望路丁字路口掉头时,与沿团结街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陈某某及甘A*****号车内乘坐人员葛某甲、陈某某、刘某某、葛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某与同车乘坐人员方某某互换座位,企图让未饮酒的方某某“顶包”,逃避追究刑事责任,后在民警处警过程中怕被发现,主动交代其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2020年08月01日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8.26mg/100ml。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属法定从重情节;案发后企图由他人“顶包”逃避追究刑事责任,属酌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属酌定从轻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审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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