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64********,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山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木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酒精检测,被告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代蓓蓓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亭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766324****;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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