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昌乐县朱刘街道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昌乐县团结路与老潍昌路交叉口北侧立交桥北边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9月27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梅

检察官助理:吴婷婷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