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厂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与**路********附近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2.98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平
检察官助理:张玥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