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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新野县上港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1时35分,被告人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区垃圾处理厂北100米道路处,与公路上放置的地磅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张**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71mg/100m1。经认定: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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