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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地区**乡**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23时14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揭阳市榕城区***大道**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测试结果为147mg/100m1,经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2.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其他证明材料;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盘二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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