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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镇德阳村3组,住本市城关区**大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交警支队城南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8日0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AX****号车沿拉萨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环城南路与香噶村路口处时与该路段前方等待信号灯的格某某驾驶的藏A7****号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的财损交通事故。事后对驾驶员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第一次结果为:148mg/100ml;第二次结果为:125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驾车,民警将张某某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245.65mg/100ml,证实张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张某某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有证C1)、汽车所有权(车辆所有人:苟某某)等情况。2、证据保全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表(被告人张某某第一次:148mg/100ml、第二次:125mg/100ml,藏A7****号车辆驾驶员格某某两次均为0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侦查人员扣押其驾驶证、行驶证,并由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事实。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的经过,系自首。4、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补充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川AX****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藏A7****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受损部位系两车接触后形成,被告人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10月07日19时左右,张某某在拉萨市太阳岛青菜园子吃饭时喝了点白酒,到了21时许张某某就跟朋友去仙足岛拉萨之歌酒吧喝酒,到了凌晨02时许张某某就准备回家,张某某就从酒吧门口驾驶川AX****号车准备回酒店,当行驶至环城南路香噶特大桥路口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车辆发生碰撞,然后警务站和交警就到了现场,在现场交警对张某某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之后交警就把张某某带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6、被害人格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0月08日02时左右,格某某驾驶的藏A7****号小型越野客车(搭乘男朋友顿某某)从金珠西路出发准备回到蔡公堂,当行驶至拉萨市环城南路香噶特大桥头等待信号灯时,突然有一辆车撞上格某某驾驶车的后面,然后格某某就马上报警了,当时格某某就立马下车后到对方驾驶员那边,发现对方驾驶员是酒驾,随后警务站和交警来了,并在现场对两车的驾驶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7、证人何某某的证词证实当时何某某和张某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朋友(十个人左右)在太阳岛金昊酒店吃饭时喝了点酒,喝的是歪嘴,当时张某某大概喝了一个小的歪嘴(二两),当天21时许吃完饭就各自走开了,张某某说他有事和一个朋友走了,何某某当时把张某某送到大厅还叮嘱他不要开车,然后就走了。8、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与格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格某某谅解。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65mg/100ml的事实。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拉萨市太阳岛金昊大酒店、拉萨市滨河路拉萨之歌酒吧)及喝酒的品种(小郎酒和1664)的事实。11、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张某某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张某某在医院抽取血样过程中侦查人员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地等待警察的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本市城关区**大酒店,联系电话:1388036****。

2.案卷2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1份,被害人名单1份,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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