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徐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铜山区**街道**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CZ****号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三堡办事处盛阳村盛阳大道与淮海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血。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祥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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