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西湾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GE****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邮电街途家快捷宾馆路段倒车时,与后方由高某某停放的冀G1****号解放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相关部位损坏。2020年4月24日16时许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采血处由医护人员提取张某某血液样本;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229.1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津天永[2020]毒物鉴字第9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影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成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