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路**号**单元**房,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V6****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创业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讯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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