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现就读于广西北海市卫生学校,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镇**农场**队**号,现暂住广西北海市**学校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O19年12月4日21时52分,驾驶桂P****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北海市中学往东200米处时,冲入封闭施工路段内造成侧翻,导致桂P****9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森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北海市**学校宿舍;

2.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