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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江西省余干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石岗西基街石夏路东15米处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该处的黄某某的小型轿车、李某某的小型面包车、肖某某的小型轿车及朱某某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造成出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08.2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 叶富环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04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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