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17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岔口20米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张某某被带至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验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2.0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前科查询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2.0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国娅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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