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司前万顺居委会**路**居**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金银新村**栋**房。曾因诈骗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4时4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购物公园停车场内行驶了约五十米,将车挪至另一停车位后在车上睡觉,随即被路人举报。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艾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轨迹查询截图,执法现场录像,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在停车场内行驶距离短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庆
检察官助理:陈乐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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