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惠东县**镇**居委**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惠东县平海镇**饭店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9的二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在附近的平海镇**路段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坚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的联系电话:1335278****,保证人林某某的联系电话:1368089****。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盘一张。
3、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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