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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道**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乡**村**村**)。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零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0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州市番禺区驶入高速公路,经广州东南西环海南立交以北,至广州市荔湾区花某某大道南出海龙路南145米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5. 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液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2.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查询材料等书证;

3.被告人张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惠

202036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地(联系电话1507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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