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1504221972********,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屯,工作单位:无,职业: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2月28 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居住地,后因疫情期间管制,被告人张某某不能及时到案,于2020年02月19 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豪进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王某某)沿巴林左旗碧流台镇海力图村村内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车时,与前方同向陈某某驾驶的蒙DF****号普通低速货车(乘坐晶某某、树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经赤峰市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84.1mg/100ml,属醉酒。2019年03月22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所调查取证所得的证据及相关事实,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并于当日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150422120190000042 号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晶某某、树某某、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信息和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晶某某、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力根
王莹颖
2020年5月12日
附:1、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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