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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4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牌两轮电动车,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材”店前时,与在道路上停放的佟某某的车牌号为蒙DF****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张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时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牌两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书等;2.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16张、车体痕迹勘验照片16张、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芒来其其格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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