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广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20时24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湘******号小轿车从本市****法院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广场**路**路红绿灯路段时,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被在此执勤的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09mg/100ml。
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注销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安司鉴[2018]毒鉴字第71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偲
2019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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