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厂**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1时42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1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迎宾街榆次区政府对面时被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96.3 mg/100ml,经抽血检测并检验,结果为:从送检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44.01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厂**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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