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现住浑源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自有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应县洗朔线108KM处时,遇应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对其进行盘查。经对张某某抽血检验,其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34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日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浑源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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