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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街,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街,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现住阳泉市**室。2018年10月11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5号中华牌小型轿车, 由平定三中附近到平定县森宇坐标城家中,当行至平定一中后门外路段时,撞至由靳某某驾驶的晋C****5号尼桑牌小型轿车的尾部,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靳某某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靳某某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40.0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靳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有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智英

检察官助理:葛晓英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阳泉市**室;

2、案件材料和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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