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然之家售后,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镇**村**号**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2009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被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H****6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本迎某某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老军营西巷口往西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3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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