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乡**村**号,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村**号,工作单位及职务:山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日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5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酒吧附近出发沿**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4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31.2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十五天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634****
1354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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