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垣曲县华峰乡西型马村附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途中,由于操作不当,与停放在路边崔某甲的晋M****7号红色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和崔某乙的晋M****9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崔某甲拨打了110、120电话后,张某某被送往垣曲县人民医院救治。2020年3月17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0.01mg/100ml。2020年5月7日,经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甲、崔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甲、颜某乙、谭某某、颜某丙、高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435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交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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