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6日8时0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口市**镇**村机械厂出发,沿**镇**村村路由南向北,行至**网吧斜对面路口处向东转弯的过程中,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后被民警查获。2015年6月3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张某某体内的乙醇含量为155.39mg/100ml。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龙口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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