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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青州市**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309国道青州市大王医院处准备拐弯时,被冯某某驾驶的鲁******轻型普通货车和王某甲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先后撞击后均逃逸,鲁******轿车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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