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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34岁,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6********,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现住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5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定陶区新仝庄南处时,因饮酒驾驶被定陶区黄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报告;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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