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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6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新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同事李某某、贾某某在长清区**镇**酒店用餐时饮酒。当日19时3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A*****小型客车将李某某同事送至**村,后与贾某某返回**公司宿舍。当日22时许,张某某因接到他人求助,遂驾驶鲁A*****小型客车在G35济广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行驶,在**收费站出口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1±4.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检验报告;5.处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刑事责任。因张某某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3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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