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2********,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南市人民医院东门路段时,撞至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861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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