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商河县**庙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济阳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58KM+600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2±6.6mg/100ml,系醉酒状态。张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8日张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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